发布来源:陕西小山川矿产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3-27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整治的通知
矿安〔20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近年来,全国矿山发生多起较大坠罐、跑车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3月至2026年12月。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源头管控方面。
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提升设备设施。
2.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管理的提升设备设施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非煤矿山(2022年2月后建设的)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淘汰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二)安装使用方面。
4.竖井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安装罐笼防坠装置、过卷缓冲装置或楔形罐道、过卷挡梁、尾绳隔离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
5.斜井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
6.提升设备(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缠绕式提升机、提升绞车、矿用电梯)是否按要求配置提升机制动系统、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斜井人车断绳保险器等安全保护装置。
7.提升信号与提升机之间是否实现闭锁;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之间是否实现联锁。
8.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的连接是否可靠牢固,钢丝绳与吊桶、吊盘连接固定是否大于等于3根扣系。
9.钢丝绳存在产生严重扭转或变形,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钢丝绳严重锈蚀、点蚀或外层钢丝松弛,达到报废期限等情况时,是否及时更换。
10.摩擦式提升机首绳是否为同一生产批次的钢丝绳,采用扭转钢丝绳作首绳时是否按左右捻相间的顺序悬挂,首绳检验时或者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是否全部更换。
(三)运行管理方面。
11.是否建立健全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
12.是否按规定配备机电副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3.罐笼提升竖井与各水平的连接处是否设视频监视装置并保持完好。
14.是否按期对提升系统中提升设备、悬挂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等进行检查,是否对提升钢丝绳进行全绳检查。
15.提升设备是否存在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情况,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是否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是否使用箕斗等非提人设备提升人员。
16.竖井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是否跟罐监护,并通知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
(四)检测检验方面。
17.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提升设备、提升容器、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等进行周期性检测检验。
18.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年重新投入使用前,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在使用前,是否按要求对提升设备等进行检测检验。
19.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对防坠器进行脱钩试验、静载试验,是否按要求对天轮轴、提升机的主轴、钢丝绳与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查,在无损检测钢丝绳时是否对提升钢丝绳进行全绳检测检验。
20.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矿山安全标准(标准文本可在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或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众号查询)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冒名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失实报告、结论与现场不符情形。
21.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持续保持相关法律、规章、标准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人员、设备、设施、能力等专业技术要求。
22.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保存有真实、完整、可追溯的原始检测检验记录,检测检验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在网站对外公布可查询。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6年3月至5月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谋划好属地矿山提升系统自查自改工作,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落实自查自改主体责任,逐系统、逐环节、逐部位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实施台账化管理,严格做到动态清零,加大对老旧设备设施的淘汰更新力度,对排查出的明令禁止使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提升设备设施立即停止使用,高质量完成自查自改,形成工作报告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备查。
(二)检查执法阶段(2026年6月至10月底)。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本地矿山提升系统底数,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对涉及提升系统的矿山企业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执法,重点检查在产在建、复工复产、单次提升超9人、提升高度超300米、使用斜井人车提升人员的矿山,对使用明令禁止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结合年度监察计划,对正常生产建设矿山的提升系统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执法,重点检查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推动刚性执行检测报告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到现场检测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局结合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组织对检测检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回头看”检查阶段(2026年11月至12月底)。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监管部门)要会同各省级局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对近3年来发生过提升系统亡人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专项整治阶段问题突出的矿山开展“回头看”。国家局将结合暗查暗访、考核巡查等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省级监管部门和各省级局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督促指导;专项整治既事关矿井人员生命安全,也事关监管监察人员生命安全,必须到边到底较真碰硬落实在矿井一线、场景;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提升系统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探索研究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约谈通报一批走形式、敷衍塞责单位和人员。
请各省级监管部门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矿山提升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检查执法统计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局。请各省级局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检查执法统计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局。工作总结应包括检查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附件:1.矿山提升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2.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整治检查执法统计表

